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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公司与张XX、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481民初3798号
原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5067605D。
法定代表人:方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詹丽华,福建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3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陈XX,女,194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福建XX公司与被告张XX、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XX公司以与被告张XX、陈XX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张XX、陈XX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春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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