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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叶XX、福建省XX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民初664号
原告:夏XX,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福建XX律师。
被告:余XX,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
被告:叶XX,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建宁县濉溪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3209277K。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原告夏XX与被告余XX、叶XX、福建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夏XX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XX以已与余XX、叶XX、福建省XX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夏XX负担。
审判员 谢永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