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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公司与张X、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481民初3061号
原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5067605D。
法定代表人: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詹丽华,福建XX律师。
被告:张X,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罗XX,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XX公司与被告张X、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XX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与被告张X、罗XX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XX公司以与张X、罗XX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群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