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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公司与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闽0481民初3520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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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公司与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481民初3520号
原告:福建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5067605D。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首层。
法定代表人:方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詹丽华,福建XX律师。
被告:金XX,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福建XX公司与被告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建XX公司与金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金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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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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