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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856号 王X与大连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王X,女,1990年5月6日生,蒙古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张XX,系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迟迪,系辽宁XX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XX**,组织机构代码311XXXX0066-X。
法定代表人:肖XX,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X与大连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2民终1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付 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