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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与张X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平湖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民初4373号之二
原告:陆XX,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马XX、沈延凤,浙江XX律师。
被告:张X会,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陆XX与被告张X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陆XX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7元,由原告陆XX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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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桂XX
人民陪审员 姜XX
人民陪审员 王冲根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