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XX。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李X、范XX,江苏XX律师。
原告贾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XX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XX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且被告对其不信任,2014年春节后离家不归至今。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两儿子均由其抚养。
被告张X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夫妻关系一直好的。自从女儿死后拿到赔偿款,原告就拿着这些钱在外乱搞男女关系,双方因此争吵。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元旦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贾X乙,2008年7月16日生次子贾XX,××××年××月××日生育一女贾X丁,同年11月26日发生车祸并于12月10日死亡。现长子贾X乙随原告父母生活,次子贾XX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虽经济拮据,但夫妻关系一直较好。2012年,原告通过诉讼获得女儿和被告的赔偿款后,便开设苏州XX公司,不久,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关系急剧恶化。2013年4月,被告因此开始与原告分居。2014年3月19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举证材料及陈述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恋爱、同居到结婚,时间已两年之久,彼此了解应该足够,故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七年的婚姻生活及生育三个子女的事实表明,夫妻关系较好。现夫妻不和,主要是原告独自掌控全部赔偿款和不注意检点个人行为以及被告人为与原告分居所致。如果原告能加强男女平等意识并注意检点个人生活作风,不奢糜不忘本,多思考家庭和睦的重要性,被告能回家与原告同居,相信夫妻尚有和好可能。原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贾X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帐号:10×××99。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