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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XX与嘉兴市南湖区东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402民初4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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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XX与嘉兴市南湖区东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民初4901号
原告:滕XX,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代理人:胡多兵,浙江XX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东XX,营业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4923258X。
负责人:沈XX。
委托代理人:张XX、顾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XX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东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XX
  • 1970-01-01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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