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滕XX与嘉兴市南湖区东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402民初4901号
债权债务
胡多兵律师 在线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80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滕XX与嘉兴市南湖区东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民初4901号
原告:滕XX,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代理人:胡多兵,浙江XX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东XX,营业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4923258X。
负责人:沈XX。
委托代理人:张XX、顾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XX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东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XX
  • 1970-01-01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胡多兵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胡多兵律师
5.0分服务:980人执业:6年
胡多兵律师
13304201****6926 执业认证
  •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876号
胡多兵律师,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教育,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作为新兴法律行...
  • 183 5833 1739
  • 1835833173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