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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善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2607号之一
原告:朱XX,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胡多兵,浙江XX律师。
被告:何XX,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原告朱XX与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8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朱XX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XX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计1958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卓生华
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