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浙0421民初1524号
债权债务
胡多兵律师 在线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80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王XX与李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善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21民初1524号
原告:王XX,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代理人:陈X,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多兵,浙江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X,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李XX,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以上委托代理人:董XX,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嘉兴市XX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茶园北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陈X,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李XX、嘉兴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XX、李XX、嘉兴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李XX、李XX、嘉兴市XX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李XX、李XX、嘉兴市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朱XX
  • 1970-01-01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胡多兵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胡多兵律师
5.0分服务:980人执业:6年
胡多兵律师
13304201****6926 执业认证
  •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876号
胡多兵律师,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教育,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作为新兴法律行...
  • 183 5833 1739
  • 1835833173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