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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X与嘉兴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421民初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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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X与嘉兴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善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904号
原告:池X,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胡多兵,浙江XX律师。
被告:嘉兴XX公司。住所:嘉善县罗星街道XX**。
法定代表人: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池X诉被告嘉兴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X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池X负担。
审判员  曹律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曹X
  • 1970-01-01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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