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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广州XX公司、中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闽0203民初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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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广州XX公司、中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910号
原告:刘XX,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谢XX,北京XX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理人:董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宇,广东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负责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广东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刘XX与被告广州XX公司、中XX公司、黄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刘XX负担。
审 判 长  杨 杰
代理审判员  许友斌
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1970-01-01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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