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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杜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粤01民特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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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杜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特1049号
申请人: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长坦村桥东北XX**201。
法定代表人:董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宇,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杜XX,女,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广东XX律师助理。
申请人广州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杜XX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8]第3633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广州XX公司提出申请称: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律程序。在穗番劳人仲案[2018]第3633号仲裁案中,被申请人自称是申请人员工,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以工伤待遇纠纷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在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合同、招聘记录、社保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任何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的情况下,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了立案受理,其立案受理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了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并提供了《施工合同》作为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把该工程的内部份粗装修工程承包给了袁XX,被申请人是袁XX请的工人,袁XX管理被申请人并支付被申请人的劳务费,然而,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抗辩事由进行调查,也没有追加袁XX参加庭审,亦未要求被申请人就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行举证,而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中也未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论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争议的前提,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直接对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处理,违反法律程序。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及证据,正如申请人在仲裁答辩中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对其发生工伤的情况也不了解。然而被申请人一直称其是申请人员工,但被申请人在仲裁庭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的事实。事实上,申请人从未聘用过被申请人,也不可能有聘用情况的发生。申请人已经把该工稗的内部份粗装修工程承包给了袁XX,被申请人是袁XX请的工人,袁XX管理被申请人并支付被申请人的劳务费,其刻意隐瞒事实情况的行为明显。工伤待遇与工人的工资关系很大,因为其欺瞒行为,严重影响裁决的公正。三、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番人社工伤认(2018]002822号)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在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未经与申请人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该局即作出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员工的错误认定,存在严重的枉法行为,请法院予以核实。综上,申请人认为,穗劳人仲案[2018]第3633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杜XX答辩称:被申请人对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8】第3633号仲裁裁决书没有异议。针对申请人所提出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经过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穗番人涉工伤认【2018】0028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1日在云埔项目工地11号楼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属于工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应该承担被申请人所受伤害的相应的赔偿责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判决的事实与及证据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认为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穗番人涉工伤认【2018】0028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尚未被撤销,广州XX公司主张其与杜XX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经审查,广州XX公司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第3633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予撤销的情形,故对广州XX公司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XX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8]第36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燕梅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文
吴桐
  • 1970-01-01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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