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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杜XX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皖1002执197号之二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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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杜XX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执1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XX,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XX,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区,现住安徽省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安徽XX律师。
本院在执行安徽XX公司与杜XX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皖1002执197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XX存款19310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XX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杜XX银行存款193106.5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XX
审判员  章XX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XX
  • 1970-01-01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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