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XXX与被告王XX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3民初8093号
原告XXX,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厦门国际银行大厦1层A单元及18层EFGH单元。
主要负责人徐XX,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XX、李巧惠,福建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XXX与被告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罗彬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因需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邱 瑛
代理审判员 罗 彬
人民陪审员 叶艳妹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