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XXX与苏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203民初12170号
原告:XXX,住所地福建省XX银行大厦18层EFGH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000X120XXXX3575W。
主要负责人:徐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李巧惠,福建XX律师。
被告:苏XX,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X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苏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XX立即偿还XXX欠款本息暂计117174.97元(暂计至2016年11月28日,其中本金106047.86元,利息15685.68元,罚息4340.4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苏XX赔偿XXX因追索债务所产生公告费200元;3、判令由苏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苏XX于2014年5月28日向XXX提交XXX,申请贷款25万元。苏XX于2014年5月29日向苏XX发出《个人贷款核准通知书》,同意向苏XX提供贷款133500元,期限60个月,月利率1.395%。XXX于当日发放贷款,但苏XX未按时还款,故XXX诉至本院。
苏X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8日,苏XX向XXX提交《无担保个人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25万元。同日,苏XX在XXX上签名,确认同意接受所有条款及规章。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到期应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或任何到期应付的其他款项的,该等到期款项将自到期应付之日起至其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原贷款利率的130%计收罚息;借款人不能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即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余额立即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所有费用。
2014年5月29日,XXX向苏XX出具《个人贷款核准通知书》,通知苏XX贷款申请成功,贷款总金额为133500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月利率为1.39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同日,XXX向苏XX发放贷款133500元。
XXX发放贷款后,苏XX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XXX诉至本院。庭审中,XXX确认截至2016年11月28日,苏XX尚欠XXX借款本金106047.86元、利息15685.68元、罚息4340.44元。
另查,本院依法向苏XX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XXX支出公告费200元。
以上事实,有XXX提供的无担保个人贷款申请表、无担保个人贷款合同条款及规章、个人贷款核准通知书、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表及本院庭审笔录佐证,被告苏XX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以上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XXX与苏X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XXX已依约提供借款,但苏XX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故XXX有权依约要求苏XX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余额106047.8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同时应承担XXX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公告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106047.86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8日的利息为15685.68元、罚息为4340.44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130%计收,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但利息的计收期限不超过2019年5月29日),同时支付公告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4元,由被告苏XX负担。被告苏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罗XX)
人民陪审员 (郑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符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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