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平安XX、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7903号
原告: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XX****东侧。
主要负责人:彭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惠,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彭XX,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XX****。
原告平安XX与被告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平安XX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平安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安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平安XX负担。
审判员 姚 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邱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