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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与邢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206民初61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巧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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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与邢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6173号
原告: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XX****东侧。
主要负责人:彭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惠,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邢X,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平安XX与被告邢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安XX以讼争贷款已经结清为由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平安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安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平安XX负担。
审 判 长  姚 亮
人民陪审员  周XX
人民陪审员  颜立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吴 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1970-01-01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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