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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与黄X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206民初61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巧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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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与黄X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6170号
原告: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XX****东侧。
主要负责人:彭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惠,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黄X真,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平安XX与被告黄X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安XX诉请:1.判令黄X真归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103018.02元;2.判令黄X真支付拖欠利息4744.92元、本金罚息744.74元、利息复利179.87元(截至2018年12月27日止),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103018.0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4744.9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3.如黄X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平安XX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闽E×××××,发动机号为010657的XX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借款合同名称:平银漳州个担贷字第BC20170XXXX02550号《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7月21日。
三、贷款人:平安XX。
四、借款人:黄X真。
五、借款本金:103018.02元。
六、借款期限: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
七、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款。
八、借款利率: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0.5263%,按月浮动。
九、罚息、复利约定:《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46条,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十、解除合同或提前收贷的约定:《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29条第二款第1项,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十一、抵押合同名称:《平银漳州个担贷字第BC20170XXXX02550号《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十二、抵押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7月21日。
十三、抵押物权属:黄X真。
十四、抵押物名称:牌号为闽E×××××,发动机号为010657的XX牌小型轿车。
十五、抵押担保范围:《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六条第1款,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
十六、办理抵押登记时间:2017年7月21日。
十七、放款日期:2017年7月24日。
十八、实际到期日期:2020年7月24日。
十九、逾期还款日期:2018年7月24日。
二十、欠款最新截至时间:2018年12月27日。
二十一、欠款本金:103018.02元。
二十二、最新欠款利息、罚息、复利:利息4744.92元、本金罚息744.74元、利息复利179.87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X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平安XX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03018.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669.53元;此后,本金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103018.02元为基数,利息复利以尚欠利息4744.92元为基数,均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若黄X真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平安XX有权以黄X真名下牌号为闽E×××××,发动机号为010657的XX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黄X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吴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1970-01-01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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