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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205执4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巧惠律师

案件详情

胡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胡XX,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代理人:林XX,李巧惠,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张XX,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胡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5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自2019年4月15日起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邮件未被签收,本院依法进行网络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完毕。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等,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若干银行开户,但有XX银行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用采取强制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截止2019年7月5日在上杭县人民法院共有3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累计未到位标的80多万元。
5、截至2019年7月5日,本案无执行到位标的。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靖峰
审判员  方 珺
审判员  苏桔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柯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 1970-01-01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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