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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钟XX、平安XX其他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206财保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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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巧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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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钟XX、平安XX其他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财保83号
申请人: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XX****东侧。
主要负责人:彭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惠,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刘XX,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申请人:钟XX,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申请人平安XX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38345.45元的财产,并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XX、钟XX的银行存款138345.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12元,由平安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姚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吴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 1970-01-01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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