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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厦门XX公司、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9769号
原告:黄XX,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李巧惠,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街道新XX****。
法定代表人:池XX。
被告:池XX,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黄XX与被告厦门XX公司、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黄XX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 判 员 田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