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颜XX、颜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6刑初74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XX(曾用名:颜XX),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2002年11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XX、李巧惠,福建XX律师。
被告人颜XX,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护林员,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1998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XX,福建XX律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8]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XX、颜XX犯开设赌场罪,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XX及其辩护人朱XX、李巧惠、被告人颜XX及其辩护人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拘禁
2016年8月10日晚,因怀疑在赌场内被人诈赌,被告人颜XX被颜XX、颜XX(均另案处理)纠集,与颜XX、颜XX、颜XX、颜XX(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海沧区青XX37-1号将范X、孙某、尹X等3名被害人抓住并殴打。之后,被告人颜XX驾驶汽车载被害人至青XX附近山上文XX空置楼房内,并协助看押被害人,其间,颜XX等人继续殴打被害人。后被告人颜XX离开,5名被害人被押往沧XX附近的福建XX公司正门对面海边及沧XX89-8号活动板房等处看押。至次日上午,被害人尹X、孙某、范X等人在支付“赔偿款”等后陆续被释放。
二、开设赌场
2017年11月左右至2018年3月初,被告人颜XX、颜XX伙同颜XX(另案处理)先后在海沧区青XX25号祖厝前落大厅、院前社7-3号开设赌场,以“贡筒”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颜XX和颜XX筹备麻将等赌具并召集参赌人员,颜XX以在赌场内放贷、“顶角”、“望风”的方式入股并参与分红。
2018年3月25日左右,被告人颜XX伙同颜XX(另案处理)、颜XX先后在院前社137-1号一楼、院前社7-3号开设赌场,以“玩豹子”方式进行赌博,并纠集被告人颜XX(另案处理)在赌场内帮忙抽头渔利和放贷。
2018年4月1日,被告人颜XX、颜XX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颜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以上行为;被告人颜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行为。
以上事实,二被告人于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颜XX、颜XX、颜XX、颜XX、颜XX、颜XX、颜XX、颜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X1、颜X1、王X、颜X2、颜X3、颜X4、刘X1、滕X、郑X、温X、黄X2、颜X5、陈某、赖X、许X、林X、刘X2、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伤情照片、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XX结伙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颜XX、颜XX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颜XX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颜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再犯本罪,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颜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XX归案后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非法拘禁中虽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颜XX的作用相较于同案犯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以上法定情节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颜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洪巧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XX
书 记 员 : 徐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