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平安XX、蔡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206执4549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巧惠律师

案件详情

平安XX、蔡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4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组织机构代码058XXXX6404-2。
负责人:彭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惠,林X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蔡XX,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6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本金85712.88元,利息5801.41元,逾期利息36488元(暂计至2018年11月7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37元,案件受理费1058.1元,案件执行费1837元;合计132034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法院网上公布。
4、截至2019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金85712.8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予以签字确认,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蔡XX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XX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江向洋
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XX
  • 1970-01-01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