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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与张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206民初77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巧惠律师

案件详情

平安XX与张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7723号
原告: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XX****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惠,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张X,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平安XX与被告张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平安XX以系争贷款已经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安XX撤诉。
(平安XX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卢泽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吴XX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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