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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粤0304民初4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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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1251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康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X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莎,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4900元,收取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欣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伍XX(代)
  • 1970-01-01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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