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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XX与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33322号
原告:庄XX,男,汉族,1961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莎,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庄XX,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余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3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月利率以2%计算,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于2017年3月3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自2017年5月起至2017年12月止,被告每月按期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起,被告便停止向原告支付利息。经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借款及利息。据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300万元及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利息为4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时,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4万元并支付以29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和举证,庭审缺席。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自被告收到原告款项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如果被告违约,除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外,另外被告赔偿原告预期收益损失按月利率2%的一半计算;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被告于每月30日之前按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应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逾期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利息。
2017年3月3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294万元。
对于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自2017年5月起至2017年12月止,被告每月按期向原告支付利息”,庭审后,原告对此进一步明确被告的还款情况为:被告分别于2017年5月11日、6月12日、7月10日、9月12日、10月10日、12月12日、12月22日还款七次,每次还款金额均为9万元,合计63万元;原告并据此确认在被告偿还上述款项后剩余借款本金金额为XXX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对于还款情况,应由被告作为履行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被告对此未予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采纳原告关于被告还款情况的主张。关于借款本金,虽然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但原告实际出借款项为294万元,原告并据此主张借款本金为294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就被告已偿还的前述七次款项,本院根据借款本金294万元和合同约定的利息(含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即月利率2%以及被告还款时间、金额进行核算(详见本判决附表)后,认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本金XXX元,原告在庭审后确认被告尚欠本金XXX元,该事实主张没有超出原告可主张权利的范围,本院予以照准。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偿还本金XXX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由于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4万元及相应利息,故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庄XX偿还借款本金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庄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6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而相对应的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原告;剩余案件受理费33613元,由原告负担3300元、被告负担30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吴XX
人民陪审员 景志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殷智华
夏晖
被告还款核算表 借款本金 还款日 还款金额 利息起算日 利息结算日 月利率 天数 应偿还利息 实际偿还利息 实际偿还本金 尚欠利息 剩余本金 XXX 2017/5/119XXXX2017/3/3 2017/5/11 0.02 70 137XXXX00000 47200 XXX XXX 2017/6/129XXXX2017/5/12 2017/6/12 0.02 32 62720 90000 0 199XXXX0000 XXX 2017/7/109XXXX2017/6/13 2017/7/10 0.02 28 54880 74800 152XXXX924800 XXX 2017/9/129XXXX2017/7/11 2017/9/12 0.02 64 124XXXX00000 3479129XXXX0XXX 2017/10/109XXXX2017/9/13 2017/10/10 0.02 28 54596 89388 6120XXXX4188XXX 2017/12/129XXXX2017/10/11 2017/12/12 0.02 63 122XXXX00000 328162XXXX88XXX 2017/12/22 90000 2017/12/13 2017/12/31 0.02 193XXXX69856 20144XXXX4043
被告还款核算表 借款本金 还款日 还款金额 利息起算日 利息结算日 月利率 天数 应偿还利息 实际偿还利息 实际偿还本金 尚欠利息 剩余本金 XXX 2017/5/119XXXX2017/3/3 2017/5/11 0.02 70 137XXXX00000 47200 XXX XXX 2017/6/129XXXX2017/5/12 2017/6/12 0.02 32 62720 90000 0 199XXXX0000 XXX 2017/7/109XXXX2017/6/13 2017/7/10 0.02 28 54880 74800 152XXXX924800 XXX 2017/9/129XXXX2017/7/11 2017/9/12 0.02 64 124XXXX00000 3479129XXXX0XXX 2017/10/109XXXX2017/9/13 2017/10/10 0.02 28 54596 89388 6120XXXX4188XXX 2017/12/129XXXX2017/10/11 2017/12/12 0.02 63 122XXXX00000 328162XXXX88XXX 2017/12/22 90000 2017/12/13 2017/12/31 0.02 193XXXX69856 20144XXXX4043
判决附表: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