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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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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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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3民初384号
原告:陈XX,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莎,四川XX律师。
被告:郝XX,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XX诉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郝XX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现在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同时被告向本院举证的中共开江县委组织部文件证实2018年2月26日被告被派往重庆市驻外招商工作组工作两年,以上事实证实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重庆市,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郝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郝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承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熊XX
  • 1970-01-01
  • 开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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