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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省开江县XX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1781行初63号
原告张X,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现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代理人孙XX,四川XX律师。
被告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新宁XX**。
法定代表人余XX,局长。
出庭负责人陈XX,该局党组成员,系开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吴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莎,四川XX律师。
被告开江县人民政府,地,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淙城XX**/div> 法定代表人周XX,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系开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本院在原告张X不服被告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开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和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9年4月4日以被告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拆除了涉案建(构)筑物,现提起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为违法及行政复议之诉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孟XX 审 判 员 刘XX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何XX
法定代表人周XX,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系开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本院在原告张X不服被告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开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和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9年4月4日以被告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拆除了涉案建(构)筑物,现提起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为违法及行政复议之诉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孟XX
审 判 员 刘伟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