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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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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3民初175号
原告:张XX,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莎,四川XX律师。
被告:唐XX,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3日,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XX。
原告张XX与被告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张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红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
  • 1970-01-01
  • 开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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