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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与长乐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182民初29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雅琪律师

案件详情

丁XX与长乐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2930号
原告:丁XX,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叶雅琪,福建XX律师。
被告:长乐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下沙XX**。
法定代表人:陈XX。
原告丁XX与被告长乐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丁XX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X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丁XX负担。
审判员  蔡宏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XX
  • 1970-01-01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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