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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XX,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姜小强(实习),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女,199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200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法定代理人:许XX(系李X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4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4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XX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中XX。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许XX、李XX、李X、李X、李XX、张XX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6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6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XX
审判员 毛XX
审判员 赵红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