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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谭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晋10民终1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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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谭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民终1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姜XX,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飞,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谭XX,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山西XX律师。
上诉人姜XX因与被上诉人谭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8)晋1002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飞、被上诉人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姜XX与被上诉人谭XX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因双方之前形成的租赁合同未能履行,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谭XX应退还姜XX的费用问题,其中涉及到40万元以房租抵顶的事实。一审时被上诉人谭XX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2017年7月10日之前诉争的房屋由姜XX占用并出租的事实;二审时上诉人姜XX提供谭XX于2018年10月22日向承租户送达的通知,能够证明2017年至2018年是由谭XX占有并出租房屋的事实,且该诉争房屋承租户依然占用,诉讼时被上诉人谭XX并未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上诉人姜XX。故一审判决认定诉争房屋一直由姜XX使用并出租,协议系房屋的续租行为无事实依据。重审时应结合双方签订协议后的实际履行情况,核实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当事人主张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8)晋1002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XX
审判员  董XX
审判员  牛凌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XX
  • 1970-01-01
  •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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