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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闽0103执8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兰何英律师

案件详情

王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103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代理人谢XX、兰何英,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林XX,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本院在执行王XX与被执行人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XX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XX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林XX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林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XX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XX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钱XX
审判长 陈燕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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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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