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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4浙江XX公司与张家港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执661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镇林垟办事处林北XX.
法定代表人: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雅,浙江XX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XX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XX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XX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66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钱耀文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