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邹XX与马XX、中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房产纠纷
卢扬超律师 在线
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246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邹XX与马XX、中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825民初526号
原告:邹XX,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
被告:马XX,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告:中国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XXXXXXXT,营业场所:海原县XX东XX。
负责人:任X,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XB,营业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
负责人:冯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中国XX法律部工作人员。
原告邹XX诉被告马XX、中国XX、中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中国XX、中国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5361.7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XX、中国XX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9日6时50分许,原告驾驶粤T×××**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二广高XX北行K2484+400M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追尾碰撞前方由被告马XX驾驶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号半挂车),造成粤T×××**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客陶礼萍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马XX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邹XX承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马XX所驾驶的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自己所有,该车辆在被告中国XX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鲁H×××**号半挂车在被告中国XX购买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号牌为粤T×××**小型普通客车,经评估和维修,该车辆产生维修费43859元,拖车费2680元,原告据此多次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拒绝赔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被告的诉主体适格,及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承担、车辆投保情况;证据2、拖车费发票、修车费发票、事故完工结算单,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拖车费、修车费共46539元;证据3、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轿车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毁情况。
被告马XX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中国XX答辩:一、涉案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622000元及不计免赔率),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二、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及施救费,应以我公司实际定损金额为准,且原告应当向法庭提供合法有效的维修发票予以证实。三、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我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范围内赔付2000元,对于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因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我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30%的理赔责任。
被告中国XX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
被告中国XX答辩:1、本案中鲁H×××**号半挂车在我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止,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2、本案原告和被告马XX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报案,无法查明事故损失情况,请法院依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3、本案被告马XX所驾驶的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XX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牵引的鲁H×××**号半挂车在我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元及不计免赔,因此,对于本案原告的损失在扣除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外的商业险赔偿部分,我公司同意按照我方挂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占主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及挂车商业三者险限额之和的比例结合事故责任划分予以承担原告的各项合法损失。4、鉴于我司仅仅承保挂车的商业三者险50000元,我司不再对原告的各项证据提出答辩意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恳请法院依法审查。5、如答辩人变更诉求金额,答辩人申请法院给予答辩期,以保障答辩人相应的诉讼权利。
被告中国XX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9日6时50分许,邹XX驾驶粤T×××**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二广高XX北行K2484+400M路段时,追尾由被告马XX驾驶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号半挂车),造成粤T×××**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客陶礼萍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3月15日,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马XX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邹XX承担主要责任。经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的委托,2018年3月5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粤T×××**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和灯光系均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坏而失去检验条件。该车经维修,共用维修费43859元,拖车费2680元,被告马XX所驾驶的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XX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限额XXX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鲁H×××**号半挂车在被告中国XX投保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限额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追尾被告马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发生在被告马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半挂车)的保险期限内,两保险公司应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经审查认定为:维修费43859元、拖车费2680元,合计46539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中国XX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0%的损失(46539元—2000元)×30%=13361.7元。两保险公司同一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故对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应由两保险公司按商业三者险限额的比例负担。其中被告中国XX承担12725.4元[XXX元÷(XXX元+50000元)×13361.7元],被告中国XX承担636.3元。
被告马XX、中国XX、中国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725.4元;
二、被告中国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36.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2元,由被告中国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X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虞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卢扬超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卢扬超律师
5.0分服务:2246人执业:8年
卢扬超律师
14406201****8814 执业认证
  • 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
卢扬超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并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
  • 135 1664 0386
  • 1351664038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