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申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X,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江西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X,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西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X因与被申请人朱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做出的(2018)赣01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X申请再审称: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636号民事判决,改判“周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朱X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委托鉴定部门对双方往来账进行审计咨询,从审计咨询报告可知,周X向朱X汇款XXX元,朱X向周X汇款XXX元,周X多汇638100元。2017年8月4日周X出具50万元借条之前,周X不欠朱X的款,双方没有任何债务,50万元借款实际上并未发生。实际借款只有朱X当天转帐款20万元,周X已还朱X10万元,实际欠款只差10万元。由此证明二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确信待证的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事实存在”。由于朱X所说的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周X应当已经还清了朱X的借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周X提交的审计咨询报告有15万元是朱X从中国XX转出给周X的款项,在该报告中并没有得到确认。再审申请人认为应当采纳审计咨询报告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审查认为,该报告所审计的依据并不能全面反映双方的真实往来账情况。对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周X认可涉案的借条是其本人出具,对借条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故对该借条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定。周X称不能凭借条就认定其拖欠朱X款项,该借条是没有全额实际发生的借款,但周X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周X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周X尚欠朱X的借款金额并无不当,且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周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祝XX
审 判 员 彭 岚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