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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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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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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4 (2018)闽0203民初2758号 原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则通,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主要负责人: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福建XX律师。 第三人:郭X,女,200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XX投资区。 法定代理人:李XX(系郭X之父),住福建省漳州XX投资区。 原告厦门XX公司(以下简称吉XX公司)与被告中国XX公司、第三人郭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吉XX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XX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俭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符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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