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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叶花律师

案件详情

广州市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吕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X。
委托代理人:赵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叶花,广东XX律师助理。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4年3月13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季 红
审判员  孙克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XX
  • 1970-01-01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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