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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冯XX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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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叶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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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冯XX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2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卢XX、金X,均系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再审申请人陈XX因与被申请人冯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XX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遗漏陈XX主张冯XX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再审。一、二审法院仅判令冯XX对506房的卫生间及厨房顶板渗水部位进行维修,改变不了冯XX一直侵权的事实,必须对606房的卫生间、厨房重新做防水处理,并对506房的卫生间及厨房顶板渗漏部位进行维修,两者结合才能有效制止冯XX的侵权行为。(二)一、二审判决以鉴定报告没有认定因606房改变厕所坐厕结构位置导致506房卫生间及厨房顶板渗漏现象,及陈XX无法提供证据证明606房变更卫生间、厨房的设施为由,认定陈XX要求606房恢复原状缺乏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三)一、二审判决认定陈XX没有提供产生1万元损失的依据,不支持陈XX的诉讼请求,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陈XX的506房因冯XX的侵权行为而发生房屋贬值,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冯XX进行赔偿。(四)陈XX委托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用1000元,是因冯XX的侵权行为产生,陈XX没有过错,不应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陈XX所有的广州市芳村大道西XX一号506房卫生间及厨房顶板出现渗漏现象,经鉴定系因楼上606房卫生间、厨房防水层失效或防水措施不当引起,鉴定机构提供的处理意见是对606房卫生间、厨房重新做防水处理。一、二审法院判令冯XX负责出资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涉案506房的卫生间及厨房顶板渗水部位进行维修,即是要求冯XX停止侵权的体现。陈XX并无证据证明涉案506房卫生间、厨房顶板出现渗漏现象是因冯XX改变606房的卫生间、厨房的设施导致,鉴定报告认定的原因也仅是防水层失效或防水措施不当。且如何变更606房的卫生间、厨房设施,是业主冯XX的权利,只要不影响陈XX对506房的正常生活使用即可。因此,一、二审判决对陈XX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X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506房卫生间、厨房楼板的渗漏而实际发生经济损失,故一、二审判决对其要求冯XX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陈XX的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其主张鉴定费用全部由冯XX承担,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陈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锡权
审 判 员  滕 梅
代理审判员  潘宝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XX
  • 1970-01-01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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