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49岁,蒙**,农*。
委托代理人秦X,内蒙**源律师*务所。
被告张XX,女,46岁,汉族,无职业。
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X诉称,我与被告张XX于1983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有*女一子,长女王XX1,现已成*,长子王XX2现年13岁。由于*后****琐事争吵,且被告张XX于2013年1月26日离家*走,至今没有*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人民法*判令我与被告张XX离婚;婚生子王XX2由我抚养。
被告张XX未作答辩。
经*理查*,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于1983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一子,长女王XX1于1995年7月27日出生,长子王XX2于2000年3月6日出生。共同生活中双***琐事争吵,被告张XX于2013年1月26日离家*走,至今没有*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上述事实,有*告王XX提供的结婚证明、常*人口登记卡、由通*市科尔沁区敖*布皋镇丁*窝堡村(即新XX)村民委员会、通*市科尔沁区公**局敖*布皋派出所出具的介绍信及原告王XX的陈*证实,经*庭审理核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准予。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养**育的义务,考虑到子女王XX2实际情况,以子女王XX2随原告王XX抚养*宜。因被告张XX*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辩的权*,由此产生的法*后*由其自负。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
二、婚生子王XX2由原告王XX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被告张XX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刘*亮
代理审判员 刘 洋
审 判 员 范XX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