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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102刑初58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XX。
被告人马X1,女,汉族,1956年10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邵XX、高硕健,吉林XX律师。
长春市南关区XX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8]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1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XX指派检察员纪XX、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1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南关区XX指控,被告人马X1于2006年3月至11月间,在长春市XX调取了与其同名马X1(×××)的固定工作调配正存根(市劳调固字第796705号),后利用该存根伪造了档案材料,并利用该档案在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退休手续,从2006年12月至2018年7月间骗取被害单位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退休金人民币172594.10元。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马X1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X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X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退缴全部赃款,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X1在不符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下,于2006年,到长春市XX调取了与其同名马X1(身份证号:×××)的固定工调配证存根(市劳调固字第796705号),后利用该存根伪造了档案材料,在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退休手续,从2006年12月至2018年7月间骗取被害单位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退休金人民币172594.10元,在法院审理阶段,马X1的家属代其退还了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马X1的到案经过。
(2)领取、发放社会保险基金及记账凭证,证实被告人马X1领取养老金明细及证人马X1领取养老金明细。
(3)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证明,证实被告人马X1领取待遇证明
(4)伪造的社保档案,证实被告人马X1骗取国家发放的退休金
(5)真实的马X1档案,证实证人马X1的档案材料。
(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马X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
(7)情况说明,证实马X1养老金已停发。
(8)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确认单,证明马X1的家属王X1已退回马X1冒领的养老金178269.08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X1证言,证明其不认识本案被告人马X1,在被告人马X1的补建档案材料中,有一张自己的真实的固定工调配证存根。
(2)证人王X1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马X1没有正式工作,不能退休,李X能帮助办理退休手续。
(3)证人万X的证言,证明其在马X1补建档案中签字的事实。
(4)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马X1是其前妻马X2的姐姐,不清楚马X1做什么工作,不知道是否已退休。
(5)证人马X2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马X1伪造档案骗取养老金的事实。
(6)证人高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马X1的退休审批表信息是根据马X1补建档案材料填写的事实。
(7)证人张X1的证言,证明张X1没有在马X1无档案证明材料上签字的事实。
(8)证人张X2的证言,证明阀门二厂补建档案的流程。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马X1供述,证明被告人马X1骗取国家发放的退休金的事实经过。
主要内容为:2006年春天我在社区工作走访的时候,经我工作知道了另一个叫马X1的女子,她是1956年出生,我到这个马X1家走访的时候,我问她的个人情况,这个马X1说她在阀门二厂上班,现在下岗了。因为她的名字跟我一样,我俩年龄也一样,所以我就想可以利用她的档案办理退休手续。
我听说以前长春市的工人的档案都在长春市XX存着,2006年几月份我忘了,我去档案馆调取了这个马X1的固定工调配证存根,之后我拿着这个马X1的固定工调配证存根去长春市劳动局要了一个表(补建档案卷宗材料),之后我填写这个表,在无档案原因及证明材料中“姓名、单位、无档案原因、具体情况说明”的内容都是我填写的,之后我找到证明人张X1,张X1帮我签了证明人材料,这本档案就算是填写完毕了。因为当时我听说,以前长春市户口的人上过班的、有档案的可以50岁退休,像我这种从来没交过养老保险的只能55岁退休;我就想伪造一份个人档案早点退休。
因为补建档案需要原单位证明,当时阀门二厂已经黄了,只能去阀门二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长春市二道区工业局)盖章证明。一个女同志给我盖的,年龄比我大,我把我填好的材料给她,她看完之后就给我盖章了。盖完章之后我把填好的材料送到了当时位于民康XX附近的社保局,之后我就办理了退休手续,2006年11月份开始至今,我一直领取国家发放的养老金。
我没有在阀门二厂工作过,我当时想得很简单,占几年国家的便宜。因为当年开始办理身份证的时候,公主岭的派出所给我办理错了,我确实是1956年出生的。
我有一个妹妹叫马X2,2005年她流产,住我家,我一直照顾她。当时她的对象叫李X。李X是市政府民生办公室的主任。因为我一直照顾马X2,李X比较感激我,李X主动问我,是不是没有退休,因为我一直在社区和派出所帮助,没有交过养老保险,所以无法退休。李X就告诉我找一个和我同名同姓的、年龄相仿的,问清她的个人信息,我就在我下委的时候留意了。半年之后,我发现了一个叫马X1的女子,56年出生,当时在阀门厂宿舍住。这个马X1就告诉我之前在阀门二厂上班,1987年调到了拖拉机厂,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李X。李X告诉我去交通指挥中心(西解放XX附近)去调取那个马X1的档案,我就去了。问了门卫以后门卫告诉我没有档案,只有调配证存根,李X说就调这个存根,之后我把我调取的存根给了李X。过了几天,李X给我拿了一个本子(补建档案卷宗),叫我填写我就填写了。因为阀门厂黄了,李X告诉我去阀门二厂主管单位(二道区工业局)盖章,之后我又把材料给了李X,又过了一段时间,我拿着这些材料去当时位于民康XX附近的社保局,补交了3万7千元费用,之后我办理了退休手续。
我之前想去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后来听说没有工龄开工资少,伪造档案以后办退休我开得多。我跑腿,李X指挥。办成之后,我给了李X五万元好处费。
我确实是1956年出生,公主岭的派出所给我弄错了。当时我以为错了无所谓。当时给我办成了1954年出生。李X告诉我找一个年龄相仿的人,我找到那个马X1以后,她是1956年出生的,我就把1954年改成了1956年,更改年龄的手续是真的。
上述证据,被告人马X1对本人供述有异议,称自己没有伪造档案,经查,证人王X2证明没有在马X1的无档案证明材料上签字,被告人马X1不符合退休条件,为能够领取退休金,寻找有资格的与自己同名的人,利用其同名的马X1的身份及其真实的固定工调配证存根,补建不属于自己的档案,办理退休,骗取退休金。故对被告人马X1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上述证据能够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退休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X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家属已退赔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马X1系坦白,愿意返还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庭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与折抵】、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0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剑波
审 判 员 孙振霆
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