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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592号
原告MXX(中文名文XX),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住澳大利亚奥古XX。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
被告郭XX,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吉峰、周X,上海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MXX(中文名文XX)与被告郭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X1
审 判 员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姚鸿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