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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沪0110民初121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知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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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0民初12114号
原告:杨X,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邵XX,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杨X诉被告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陈知度,被告邵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是同事关系,双方自2017年年初开始恋爱,于2017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原告未婚先孕,双方草率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而争吵。2018年2月3日双方发生争吵,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认为被告婚前导致原告怀孕,双方感情基础并不是很好,被告对金钱十分看重,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导致感情淡漠,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的前提是要向原告索要举办婚礼的各项费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对被告彻底死心,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邵XX辩称,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因为原告怀孕决定结婚后被告积极筹备婚礼,原告流产后被告询问过原告是否还有结婚的必要,原告明确表示不管有无孩子都要结婚,双方如期举办了婚礼并进行婚姻登记,期间被告给了原告家十万元彩礼,举办婚礼钱款也都是被告承担的。婚后,原告脾气古怪,莫名发脾气,约束被告社交活动导致争吵,被告也做到了婚前的承诺承担家庭开销,所以婚后双方没有经济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而且被告觉得双方之间还有感情,可共同生活,被告愿意与原告多沟通,希望改善双方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双方原、被告于2017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18年2月3日发生争执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双方经自由恋爱最终登记结婚,期间被告积极筹备婚礼,并给了原告家彩礼,说明双方都有建立一个美满家庭的愿望。双方的矛盾是起源于婚后,双方经常因为被告社交活动、经济开销等发生争执,究其原因都是为了更好地生活,双方都应当冷静思考,互相体谅,多多沟通,尽量磨合,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模式来解决矛盾,切勿草率作出离婚决定。因此,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考虑双方的实际状况,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今后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尊重,彼此加强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X要求与被告邵X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XX章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1970-01-01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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