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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X与上海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6983号之一
原告:颜XX,女,1995年12月0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流,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徉,上海市XX律师。
原告颜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40元,由原告颜XX负担。
审判员 史建颖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