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华X与朱XX、朱XX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5300号之一
原告:华X,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朱XX,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朱XX,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朱XX,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华X诉被告朱XX、朱XX、朱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华X以已与被告朱XX、朱XX、朱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华X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华X承担。
审 判 长 周 励
审 判 员 陈娟娟
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