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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X与朱XX、朱XX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沪0110民初53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知度律师

案件详情

华X与朱XX、朱XX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5300号
原告:华X,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朱XX,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朱XX,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朱XX,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华X诉被告朱XX、朱XX、朱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陈娟娟
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1970-01-01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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