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朱X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8478号
原告:朱X,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上海XX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朱X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袁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