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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XX****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83640420。
主要负责人:彭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惠、林X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张XX,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苏XX,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平安XX与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查封了张XX所有的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故暂不能处置。除上述车辆,查无张XX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平安XX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平安XX的债权为本金79779.7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尚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尹XX
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洪XX